所谓国际贸易救助司法审查制度,依WTO协定的规定,是指各成员的法定司法审查机构(可能是普通法院的法庭、仲裁庭,也可能是专门设立的行政法庭或裁判所),基于对政府行政权力不当行使的担心,应行政相对人(包括出口商、关联或独立进口商、进口方产业代言人、用户或消费者协会)的申请,根据一定的标准,依法对有关国际贸易救助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解释及其适用、实施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裁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作为WTO的创始缔约方,欧盟在该制度的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处于相对领先的地位,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值此中国加入WTO六周年之际,笔者从欧洲(初审)法院的案例库中精心挑选了一批案例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律师实务界的工作开展有所帮助。“挪威海鲜股份有限公司诉欧洲委员会”(Fresh Marine SA v European Commission)即是其中之一,在该案例的判决中,法官就欧盟国际贸易救助司法审查制度中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独立性以及行政非契约责任的构成问题作了深入阐述。
一、案情梗概
原告挪威海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于1992年,主要从事大西洋养殖三文鱼的销售业务。1996年7月,苏格兰三文鱼养殖协会和设得兰群岛三文鱼养殖人协会以其成员的名义向欧洲共同体当局提出控诉,声称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挪威公司在向欧共体市场销售三文鱼的过程中存在倾销与补贴行为。由是,被告欧洲委员会于1996年8月31日在欧共体官方期刊上分别刊登了两份通知,宣布对源自挪威的大西洋养殖三文鱼的部分进口启动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程序(OJ 1996 C 253,P.18-20)。在搜集并确证了足够的信息后,被告认为,为减少因倾销与补贴行为而给欧共体市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对相关的挪威出口商开征反倾销与反补贴税。该决定于1997年6月17日送达原告。
这样,由于怕被征收高额反倾销与反补贴税,自12月18日起,原告只好全部停止了向欧共体市场的大西洋养殖三文鱼的出口。该情况一直延续至1998年3月23日才结束,这一天,在原告的不懈努力之后,被告终以理事会第651/98号EC条例修正了前述第2529/97号EC条例和第97/634号EC决议,最终撤销了对原告征收临时反倾销与反补贴税的决定,原告先前的价格承诺也于头一天起得以恢复。但是,至此原告的经济损失业已造成。为弥补该项损失,1998年10月27日,原告向欧洲初审法院(Europea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起了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在第2529/97号EC条例规定的临时手段被采用后所遭受的总价值为2,115,000挪威元的经济损失,同时判令被告支付全部的诉讼费用。针对这一诉请,被告进行了全面的反驳,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要求,所主张的证据不能成立,其赔偿申请不应被满足,诉讼费用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