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中国佛教协会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院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经费的办法

欢迎您光临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 律网首页 | 法制释函 | 司法解释 | 律师小传 | 律师专著 | 论文链接 | 新法速递 | 人大释法 | 常用法律 | 律师法规 | 金融保险 | 改制重组知识产权 | 律所规章 | 房屋地产 | 项目投资 | 网络法律 | 涉台法规 | 环境资源 | 世贸法规 | 涉港澳法 | 案例研讨 | 民事案由 | 刑事罪名实用工具 | 车牌号码 | 邮编区号 | 万年日历 | 拼音字典 | 历史纪年 | 身份查询 | 伤残标准 | 毛泽东诗 | 风水常用 | 八字命理 | 灵签解签
    

中国佛教协会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院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经费的办法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1993年10月21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靠佛教界自身的财力,解决建设与发展全国和地方佛教事业经费的不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和全国与地方佛教协会的支持下,大部分寺院经过恢复修整,开展寺务,已初步具有一定的财力基础。寺院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会提供少量经费,支持佛教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既有利于佛教事业的全局,也符合各寺院长远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为了按照各寺院不同的收入情况,合理确定提供经费的不同数额,兹将汉族地区寺院划分为四类:一类,年总收入二百万元以上;二类,年总收入一百万元以上;三类,年总收入五十万元以上;四类,年总收入十万元以上。各类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于1993年12月底以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定。此分类仅就寺院收入多少而言,别无其他含义。
第四条 各类寺院每年提供经费的数额是:一类四万元,二类二万元,三类一万元,四类二千元。各类寺院提供的经费,半数直接交中国佛教协会;半数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用以补贴省、地(市)、县(市)三级佛教协会的经费开支,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佛教协会制定。
第五条 寺院类别及提供经费的数额一经确定,五年不变。各类寺院均应将所承担的经费数额作为必须支出项目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少数民族地区佛教寺院提供经费的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从1994年起实施。
★张宪涛律师E-mail: zxtlaw@126.com ★备案序号:赣ICP备06005245号★
★律师执业证14981988110439号★张宪涛律师网版权所有★制作人张宪涛★欢迎拨打13907983150★
海涅 在一切创造物中间没有比人的心灵更美、更好的东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