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务院关于“伊斯兰教”名称问题的通知
律网首页
|
法制释函
|
司法解释
|
律师小传
|
律师专著
|
论文链接
|
新法速递
|
人大释法
|
常用法律
|
律师法规
|
金融保险
|
改制重组
知识产权
|
律所规章
|
房屋地产
|
项目投资
|
网络法律
|
涉台法规
|
环境资源
|
世贸法规
|
涉港澳法
|
案例研讨
|
民事案由
|
刑事罪名
实用工具
|
车牌号码
|
邮编区号
|
万年日历
|
拼音字典
|
历史纪年
|
身份查询
|
伤残标准
|
毛泽东诗
|
风水常用
|
八字命理
|
灵签解签
国务院关于“伊斯兰教”名称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8日
在我国汉民族地区,一般都把伊斯兰教称为“回教”,意思是,这个教是回民族信奉的宗教。报纸、杂志也相因成习,经常使用“回教”这个名称。这是不确切的。伊斯兰教是一种国际性的宗教,伊斯兰教这个名称也是国际间通用的名称。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除了回族以外,还有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撒拉、保安等九个民族,约共一千万人。因此,今后对于伊斯兰教一律不要使用“回教”这个名称,应该称为“伊斯兰教”。
★张宪涛律师E-mail:
zxtlaw@126.com
★备案序号:赣ICP备06005245号★
★律师执业证14981988110439号★张宪涛律师网版权所有★制作人张宪涛★欢迎拨打13907983150★
海涅 在一切创造物中间没有比人的心灵更美、更好的东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