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民政部民事批[1991]58号关于佛教徒焚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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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事批[1991]58号关于佛教徒焚化问题的批复
1991年10月11日
福建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佛教徒焚化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民[1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殡葬改革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也是移风易俗、改变社会风气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认真贯彻,大力推行。民政部门作为负责管理殡葬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对当地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二、鉴于僧尼有在寺焚化的习俗,可允许僧尼在寺庙自行焚化,但必须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三、寺庙焚化不能对社会开放,寺庙焚化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僧尼以外的佛教徒和社会人士。
请将(94)梅市证字第794、795和796号出生公证书扣留并转我司,以便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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