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司法部公证司[94]司公函079号关于劝阻毛里求斯普济寺招收婴幼儿为尼姑的复函

欢迎您光临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 律网首页 | 法制释函 | 司法解释 | 律师小传 | 律师专著 | 论文链接 | 新法速递 | 人大释法 | 常用法律 | 律师法规 | 金融保险 | 改制重组知识产权 | 律所规章 | 房屋地产 | 项目投资 | 网络法律 | 涉台法规 | 环境资源 | 世贸法规 | 涉港澳法 | 案例研讨 | 民事案由 | 刑事罪名实用工具 | 车牌号码 | 邮编区号 | 万年日历 | 拼音字典 | 历史纪年 | 身份查询 | 伤残标准 | 毛泽东诗 | 风水常用 | 八字命理 | 灵签解签
 

司法部公证司[94]司公函079号关于劝阻毛里求斯普济寺招收婴幼儿为尼姑的复函
1994年8月17日
驻毛里求斯使馆领事部:
你部(94)毛求领发字第037号函收悉。经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答复如下:国外寺庙在我国招收婴幼儿出家为尼,尚无先例。我国政策规定,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因此,毛里求斯普济寺到我国招收婴儿出家为尼一事应予劝阻。该寺如确需从我国境内寻找尼姑,可商我国佛教组织同意后,从已出家的年轻比丘尼中物色,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张宪涛律师E-mail: zxtlaw@126.com ★备案序号:赣ICP备06005245号★
★律师执业证14981988110439号★张宪涛律师网版权所有★制作人张宪涛★欢迎拨打13907983150★
海涅 在一切创造物中间没有比人的心灵更美、更好的东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