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府发[2002]11号景德镇市促进就业资金筹集及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您光临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 律网首页 | 法制释函 | 司法解释 | 律师小传 | 律师专著 | 论文链接 | 新法速递 | 人大释法 | 常用法律 | 律师法规 | 金融保险 | 改制重组知识产权 | 律所规章 | 房屋地产 | 项目投资 | 网络法律 | 涉台法规 | 环境资源 | 世贸法规 | 涉港澳法 | 案例研讨 | 民事案由 | 刑事罪名实用工具 | 车牌号码 | 邮编区号 | 万年日历 | 拼音字典 | 历史纪年 | 身份查询 | 伤残标准 | 毛泽东诗 | 风水常用 | 八字命理 | 灵签解签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府发[2002]11号景德镇市促进就业资金筹集及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9月6日
第一条 为了多方筹集促进就业资金,加大对我市就业和再就业的投入,缓解就业压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就业资金筹集渠道:
(一)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市财政安排一定的就业经费列入预算;
(二)从当年各级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所余资金全部划转;
(三)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收入用于按国家政策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筹集部分后结余额的全部;
(四)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条 促进就业资金开支范围:
(一)开发公益性劳动岗位;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安置补贴;
(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
(四)职业培训机构免费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及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
(五)下岗职工的“协保”补贴;
(六)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费用;
(七)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费用(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设施及运行费用等);
(八)财政未安排预算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业务经费;
(九)财政未安排经费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就业服务载体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业务经费的补贴;
(十)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提供综合性商业保险的补贴;
(十一)小额贷款担保资金;
(十二)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确需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促进就业资金由市、县(市、区)再就业领导小组按“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其资金的收与支,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同级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五条 使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的促进就业资金,由县(市、区)再就业领导小组提出使用申请报告,经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收入应随时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市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促进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同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促进就业资金支出专户”,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地将促进就业资金拨入同级就业服务机构的“促进就业资金支出专户”。
第七条 建立促进就业资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制度。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应按季编报《促进再就业资金财务报表》,报送同级再就业领导小组和上级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促进就业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张宪涛律师E-mail: zxtlaw@163.com ★备案序号:赣ICP备06005245号★
★律师执业证14981988110439号★张宪涛律师网版权所有★制作人张宪涛★欢迎拨打13907983150★
★董必武 昌南自昔号瓷都,中外驰名誉允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