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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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1997年10月28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能否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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