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第55号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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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第55号《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有线电视公共频道有奖竞猜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8)第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调整。   
二、有线电视台是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活动的,构成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所进行的有奖竞猜活动中,以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且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防碍了电视媒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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