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90号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欢迎您光临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 律网首页 | 法制释函 | 司法解释 | 宗教事务 | 律师专著 | 论文链接 | 新法速递 | 人大释法 | 常用法律 | 律师法规 | 金融保险 | 改制重组知识产权 | 律所规章 | 房屋地产 | 项目投资 | 网络法律 | 涉台法规 | 环境资源 | 世贸法规 | 涉港澳法 | 案例研讨 | 民事案由 | 刑事罪名实用工具 | 车牌号码 | 邮编区号 | 万年日历 | 拼音字典 | 历史纪年 | 身份查询 | 伤残标准 | 毛泽东诗 | 风水常用 | 八字命理 | 灵签解签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90号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2日)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8]16号)规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可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收取1800元。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审查费,每个品种收取4600元。另需经测试机构测试的,测试费用由审批机关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在保护期内,第1年至第3年每年1500元,以后每3年可在上3 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30%递增。
四、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3年;试行期满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上述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张宪涛律师E-mail: zxtlaw@126.com ★备案序号:赣ICP备06005245号★
★律师执业证14981988110439号★张宪涛律师网版权所有★制作人张宪涛★欢迎拨打13907983150★
赫尔岑 因为真理是灿烂的,只要有一个缝隙,就能照亮整个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