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信息产业部信部政函[2002]390号关于公平竞争企业或外资独资企业从事非经营性ICP业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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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信部政函[2002]390号关于公平竞争企业或外资独资企业从事非经营性ICP业务的批复
2002年8月27日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企业从事非经营性ICP业务请示》(粤通管[2002]2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从事非经营性ICP业务如何在电信管理机构办理手续问题。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经营性ICP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目前有大量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并不经营电信业务却设立了非经营性网站,网站上仅登载本企业自身信息并可以让公众免费游览,这些网站应当属于非经营性ICP的范畴,对其应当采用备案管理的方式。这种管理也体现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国内其他非经营性ICP享受同等待遇。
二、关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ICP的界定问题。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线提供商品信息或各类商情,并让用户免费游览、下载或转发,实际商务交易在网下进行的网站,应当视为非经营性网站。因此你局请示中提到的此类旅游网站、宾馆网站,可视为非经营性网站。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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