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台发[1996]17号《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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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台发[1996]17号《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来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日益增多,采访内容和地域不断扩大,这对于增进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来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的工作,本着“加强管理,积极引导,趋利避害,为我所用,于我有利”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台宣传工作的意见〉通知》(厅字[1995]24号)精神,在《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中宣发文[1989]12号)或《关于做好台湾记者到各地采访的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台发[1993]4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来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员等)。   
二、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的采访,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归口管理。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采访,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厅字[1994]28号)的规定办理。   
三、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一般要求提前10天(突发事件的采访申请可视情个案处理)提出申请。申请到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四川及深圳市采访,国务院台办授权上述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受理、审批;申请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采访项目,由国务院台办受理、审批。  台湾记者申请时庆提交所在新闻机构的正式委派证明、记者简历和具体采访计划(包括采访项目、对象、地点及停留时间等)。   
国务院台办或授权省、市台办审批同意后,我港、澳办证单位和驻外机构方可凭批准函传真件为其办理入境手续,并根据批准采访的时间注明有效期,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四、台湾记者凭中国记协的《采访证》进行采访活动。《采访证》除应写明本人情况外,还应注明采访的有效期、地,点、采访项目对象、记者所持入境证件名称及号码。台湾记者到北京采访,凭入境证件到中国记协登记,申领《采访证》。   
台湾记者到获审批权的省、市采访,凭入境证件到当地省、市台办登记,申领《采访证》。   
台湾记者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须提前向中国记协办理登记,由中国记协将《采访证》寄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代发。   
台湾记者获准进行跨省、市采访,参照上述规定,到首先抵达的省、市台办领取《采访证》。   
《采访证》为一次性证件,逾期作废。台湾记者进行采访活动应出示《采访证》,否则被采访者应拒绝其采访。   
五、台湾记者到各地采访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负责,其任务是:   
1.组织安排和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接待工作。   
2.掌握采访行程,核验采访项目,安排采访活动,为采访提供方便;视情派人陪同重要或敏感问题的采访。   
3.提供宣传口径,审查宣传材料,协助被采访单位做好准备。   
4.加强检查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采访中发生的问题。   
5.做好信息追踪,了解收集台湾记者采访和报道情况。   
台湾记者获准到北京采访,由中国记协会同北京市台办负责接待管理。   
六、台湾记者的采访活动,应按批准的采访计划进行,如要求增加采访项目、改变行程,由国务院台办或省(区、市)台办决定是否同意安排。台湾记者因特殊理由要求延长采访时间,需报其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延期采访手续。延长采访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台湾记者要求增加、延长计划外跨省(区、市)的采访项目和采访时间,须经当地台办报国务院台办审批。   
七、各地邀请台湾记者来本地区采访,如邀请人数超过3人(含3人),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报国务院台办审批同意后,再行发出正式邀请函。应邀的台湾记者要按规定办理申请、领证手续。   
获审批权的省、市台办在审批同一时间到本地采访同一主题的台湾记者超过5人(含5人)时,需先征得国务院台办同意。获审批权的省、市台办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向国务院台办书面报告上季度审批台湾记者及其在本地采访和报道的情况。   
八、台湾记者携带广播、电视、摄影等设备器材进境,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中国记协的保函,按海关有关规定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经海关暂时免税放行的有关设备器材,不得在境内出售或转让,携带人应原物如数带出。   
九、各地台办和有关接待单位、要寓严格管理于热情接待之中,妥善安排台湾记者的采访活动,使他们能够正确了解情况,进行客观报道,以利我对台宣传。在同台湾记者接触交往中,既要热情友好,提供方便;又要注意内外有别,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工作纪律,遇有难以处理的政策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对台湾记者的电话采访,应予婉拒。   
十、台湾新闻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聘用祖国大陆人员或在祖国大陆的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为其常驻记者、特约记者和通讯员;不得在祖国大陆设立从事新闻采访、延揽广告的办事机构。   
我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台湾新闻机构的采访,不得向台湾新闻机构提供稿件。   
十一、要提高警惕,增强政治责任感,防止台湾和外国特务机关以台湾记者名义或利用台湾记者进行反动宣传、搜集情报、勾联策反等活动。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与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联系。   
十二、在祖国大陆进行采访活动的台湾记者,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以探亲、旅游等名义入境,未按规定办理有关采访手续和未领取《采访证》的台湾记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的。一旦发现台湾记者有上述违法、违现行为,当地台办要协同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加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收回《采访证》、一定期限内不准该记者或其所在新闻机构人员来大陆采访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台湾记者的接待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和接待单位要互通情况,密切配合。   
十四、本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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