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公安部关于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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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的办法
1987年10月31日
一、《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在有效期内,经口岸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加盖验讫章后,即可作为台胞进出大陆和在内地旅行的身份证明,从我各对外开放口岸入境、出境。
二、从11月3日起,香港中国旅行社开始签发《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同时,深圳、拱北口岸不再签发台胞来大陆的旅行证件。
三、从11月20日起,台胞从外国直抵我国开放口岸未持旅行证件的,或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乘船直接到达沿海口岸的,也可以在口岸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四、台胞来内地后如果遗失《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可向中国旅行社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经核实后,可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五、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密切同有关接待部门的联系,积极、妥善地安排台胞在内地的探亲、旅行活动,以便台胞能够按时返回香港或者前往外国。
六、内地公民确需去香港会见台湾亲属的,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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