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原告江西省玉风瓷厂诉被告景德镇市太白园欣欣瓷厂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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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风瓷厂诉景德镇市太白园欣欣瓷厂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
   


原告江西省玉风瓷厂诉被告景德镇市太白园欣欣瓷厂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江西省玉风瓷厂于1996年11月向国家专利局递交二号玉风茶杯专利申请书,1997年11月国家专利局授予江西省玉风瓷厂70761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茶杯,专利号96325270,专利保护期十年。原告取得专利权后,依据专利法规定缴纳了年费。其专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2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告景德镇市太白园欣欣瓷厂加工生产的茶杯,外观形状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外观形状相同,被告辩称器型大小不相同因而不构成侵权,首先,被告加工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专利产品茶杯同属于国家专利局第七号公告公布的外观设计分类表中07-01的瓷器类;其次,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相近似。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水平看不易区分。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在侵害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同时,也损害了原告在商业市场上营销中的信誉,造成了原告专利产品在市场营销中被迫降价和市场份额的减少。原告代理人张宪涛律师在法庭上作如上陈词。   
本案经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景知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景德镇市太白园欣欣瓷厂停止生产和销售原告江西省玉风瓷厂专利产品玉风茶杯;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被告生产的白胎和彩花茶杯予以没收,模具模种予以追缴销毁;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景德镇日报]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其文字内容应经本院审核。此案先后由景德镇电视台、江西电视台、、广东电视台制作专题播放,被誉为瓷都知识产权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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