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原告景德镇市高压紧固件厂诉被告马某某违章建筑侵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案</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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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侵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案
   


1995年9月27日,景德镇市高压紧固件厂起诉马某某侵权纠纷,在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在法庭质证中,双方对被告所建住房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没有争议,但被告辩称在自己住房院内建房,是经过原告原任法定代表人认可的,同意所建住房产权归原告,使用权归被告。
被告代理律师张宪涛提出:被告在自己住房院内建房,未经过城建局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但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违法建筑,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城市规划区的违章建筑,其处理权在城建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3款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律师代理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法院判决书认为:“原、被告因被告建房发生的纠纷,属原告单位内部事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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