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董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相邻纠纷案,1996年4月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占用二原告房屋的滴水诉状称由于两家房屋仅仅相隔35公分,这是原告家留的滴水。 被告代理律师张宪涛以“停止占用二原告房屋的滴水”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提出抗辩事由。认为“对于相邻房屋滴水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3款之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庭审后,原告撤回“停止占用二原告房屋的滴水”的诉求。法院以相邻纠纷判决结案。 ★张宪涛律师E-mail: zxtlaw@163.com ★备案序号:赣ICP备06005245号★ ★律师执业证14981988110439号★张宪涛律师网版权所有★制作人张宪涛 --湖上初雨 宋.苏 轼 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 欢迎发送电子邮件zxtlaw@163.com!欢迎拨打1390798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