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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案
   


原告徐某某、董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相邻纠纷案,1996年4月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占用二原告房屋的滴水诉状称由于两家房屋仅仅相隔35公分,这是原告家留的滴水。
被告代理律师张宪涛以“停止占用二原告房屋的滴水”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提出抗辩事由。认为“对于相邻房屋滴水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3款之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庭审后,原告撤回“停止占用二原告房屋的滴水”的诉求。法院以相邻纠纷判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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