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原告景德镇市某某公司诉被告龚某某借款纠纷运用录音证据案</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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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运用录音证据案
   


1993年7月12日,原告景德镇市某某公司与被告龚某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购瓷器,据被告陈述实际只借款30000元,已还款19000元,尚欠11000元。 原告对还款19000元没有异议,却依据借款协议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1000元和利息5040元。在法庭调查时,代理律师提出原告财务部门没有被告借款手续,某瓷厂当日只有龚某某购瓷29000元的记载。然而,原告提出借款是以报纸包裹现金形式支出,并提出在场证人,其中一名证人是被告的亲弟弟。从庭审的调查结果看,被告无疑应按书证记载的40000元承担还款责任。
庭后代理人张宪涛律师提示被告,可以利用双方庭外调解的方式寻找新的证据。被告会同另一谈话人用秘密录音的方式与原告负责人商议,采集了双方相争执的言论。
录音磁带递交给法庭审查,原告负责人亦聆听了自己所讲过的协商意见:“原告:我可以让步,但最少要一万八千元。被告:怎么要一万八呢,你是怎么算的?原告:按合同迟还款一天罚息百分之一,罚你七千不算多。”
最后,法庭认定:”经本院查证核实,原告实际借款31300元给被告,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2500元。”并作如下判决:“一、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2500元。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50.43元。”。原告、被告均服判没有上诉。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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