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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善楠,李晓楠等四人诉被告程某某公房租赁居住权案 |
原告李善楠,李晓楠等四人诉被告程某某公房租赁居住权案,张宪涛律师担任被告程某某的代理人,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自已的观点
一、市铁匠弄13号公房不属李善林遗产范围。被告程某某是市铁匠弄13号公房合法租赁人,2000年12月李善林病故时拖欠房租32个月,依《公房租赁契约》第四条第二款,石狮埠房管所有权终止租约收回房屋。房管所又给了六个月的续租期,在六个月后尚无人续租,房管所依法收回房屋,以舅改甥名办理新的公房租赁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53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54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7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符合公房管理政策。
二、2004年1月9日公房租赁合同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212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石狮埠房管所于2003年12月18日办理了租赁权变更手续,所附条件为程玲玲补缴历年欠租,程玲玲于当日补缴1998年5月至2001年7月欠租497。64元,2004年1月9日领取新住房证时补缴2001年8月至2003年12月欠租577。58元。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三、市铁匠弄13号租赁房系石狮埠房管所直管公房,四原告自1994年7月1日起即不曾在该市铁匠弄13号直管公房居住,对该公房租赁居住权不具备法律联系点,原告起诉主体资格不符。并且自2003年12月18日起,此案无论按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均已超过时效。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程某某是市铁匠弄13号公房合法租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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