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公司曾与江西某公司共同投资创办某某有限公司,因经营方面的矛盾双方发生争执。广东某公司以股东身份按修订后《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条规定向某某区人民法院以出资纠纷案由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二十万元出资额并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2,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某某市某某有限公司。 在法院受理后,广东某公司代理人张宪涛律师与江西某公司代理人多次协商,同意按《公司法》和双方已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为基础走和解之路,经过多轮谈判,双方本着尊重事实,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某某市在修订《公司法》生效后法院受理的首例公司出资纠纷案以双方和解而终结,既减少了讼累,又缓和了当事人之间剑张拔扈的关系。 ★张宪涛律师E-mail: zxtlaw@163.com ★备案序号:赣ICP备06005245号★ ★律师执业证14981988110439号★张宪涛律师网版权所有★制作人张宪涛 --湖上初雨 宋.苏 轼 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 欢迎发送电子邮件zxtlaw@163.com!欢迎拨打1390798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