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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赵某健诉景德镇市某公司和职工医院脑瘫医疗赔偿案
   


赵某健之母徐某某在某公司职工医院产下婴儿赵某健,产后即给赵某健输氧,后因医院来了抢救病人需要输氧,遂停止给赵某健输氧。该婴儿第二天转入某市级医院,入院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即脑瘫。该案历经三级医疗事故鉴定,2001年9月29日经江西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2001年12月6日法医鉴定赵某健为伤残二级。
赵某健之母以赵某健名义将某公司和职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职工医院和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查,发生事故时,职工医院系某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庭审中,某公司以职工医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抗辩,职工医院则提出区级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作不构成医疗事故,要求重新鉴定。
赵某健代理人张宪涛、黄律师紧紧抓往职工医院虽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末办理法人登记,同时某公司自身文件显示职工医院经费不独立,职工工资由某公司劳资处统一管理,经费由某公司拨付,业务收入则上交公司用于添置医疗设备。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职工医院不具备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某公司应对职工医院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职工医院未申请重新鉴定。法庭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某公司破产改制前,赔偿款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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