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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小学生邹某斌状告学校校园内上体育课伤害赔偿案
   

小学生邹某斌状告学校校园内上体育课伤害赔偿案,曾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被景德镇电视台作连续专题报导。
1997年10月31日上午11时,原告邹某斌与被告席某同为某小学三年级某班学生,同上体育课。男同学进行10×4米的往返跑科目,女同学进行立定跳远科目,仅有一位体育教师照料。当原告邹某斌与被告席某参加科目活动时,被告席某从后面用手拉了邹某斌一下,与邹某斌相撞,邹某斌被撞倒在地,被教师送回家后入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邹某斌颅骨骨折并伴腔硬膜外血肿。该损伤构成伤残十级。
邹某斌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校方和席某氶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查,发生事故时,邹某斌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席某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庭审中,席某的监护人未作答辩,校方称邹某斌损伤是由席某的外力作用,学校没有责任。
邹某斌代理人张宪涛律师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第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认为校方在组织学生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80%赔偿责任,席某承担20%赔偿责任。二审中,席某否认推了邹某斌,校方称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改判为席某承担6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4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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