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 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5]432号对交通部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的复函

张宪涛律师网

返回主页 法制释函 军事法规 司法解释 宗教事务 新法速递 案例研讨 律师法规 人大释法 常用法律
金融保险 知识产权 改制重组 项目投资 房屋地产 互联网法 环境资源 涉台法规 涉港澳法 世贸法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5]432号对交通部《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的复函
交通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交公路函[2005]23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二日
★律师执业证14981998110439号★张宪涛律师网版权所有★制作人张宪涛★欢迎拨打13907983150★
--赋得古原草 唐.白居易 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