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4]245号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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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4]245号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的复函
2004年6月4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单位转来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湘府复转处字[2004]第1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明确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审批予以取消,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已经不存在。在行政复议中涉及的有关依据的适用问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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