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张宪涛律师网-律师风险代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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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师风险代理适用?

  2. 律师风险代理又称胜诉收费,是律师收费方式的一种。是指委托人与代理律师约定法律服务应达到的效果,根据法律服务是否达到协议效果,委托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律师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这是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共同承担费用风险的一种法律服务方式,从而最大限度促进了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减轻了经济负担,尤其对于那些有理但缺钱的当事人其社会效果更是明显。
    一、其重要特点有:
    1、 将律师和委托人的利益统一在一起,能够提升律师的责任意识,促使律师将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2、 律师风险代理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风险代理费为委托人提供了资助,并将绝大多数的损失风险转移给了附条件收费的律师。
    3、风险代理有利于降低代理门槛,对于那些有理但缺钱的当事人可以利用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来雇佣律师,从而明显增加了委托人诉诸司法制度的机会。换言之,风险代理是“穷人进入法院大门的钥匙”。
    4、风险代理的风险转移特点,使得律师对于承办的案件的价值性要审慎地加以评估,这样,收取风险代理费的律师成了法院守门人,前途无望的案件不可能藉律师之手进入法院。
    5、风险代理有利于减少拍胸脯作保证的“三包律师”。
    二、其弊端是:
    1、 胜诉收费“只会对有限的诉讼当事人有利,会使部分律师不和比例地获益”,会鼓励当事人纠缠诉讼,使律师成为利益方。
    2、 影响律师的独立性,使律师成为一方当事人,其独立的诉讼地位将失去实际意义,背离了律师“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制完善”职责。。
    3、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市场经营活动,不能简单的用是否打赢官司去衡量一个律师水平的高低。如果委托人仅以胜败论英雄,律师以能否打赢作为双方接案的先决条件,那等于暗示律师只接胜诉把握大的,而疑难案件则无人去接。这势必造成了另一种不公平。律师的执业道德要求:所有当事人均应当平等地获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4、片面追求胜诉,极易歪曲律师代理的作用。将本来不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搞到胜诉了,那就意味着另一方本应获得胜诉的人被搞成败诉,其客观效果必然会妨碍司法公正。
    三、风险代理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改价格[2006]611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11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12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6条规定:“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律师收费依据的,该项收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应当以协议形式确定,应当明确计付收费的法律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以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已经包含在风险代理酬金中等。”第97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
    四、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13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据此,律师风险代理在收费上呈多样性。
    ⑴、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不垫付任何费用,如实现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⑵、双方约定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其他费用由律师支付。
    ⑶、双方约定当事人不支付任何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律师垫付。这种形式律师的风险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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